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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版)》解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11583 2022-12-01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2022年11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為便于各地各有關部門更好理解掌握相關內容,抓好貫徹落實,現就《指導目錄》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起草原則、貫徹實施要求解讀如下。
一、《指導目錄》出臺背景
2018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統籌推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銳意進取、積極行動,確保了各項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實行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制度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指導目錄》,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31個省(區、市)意見,經中央編辦、司法部審核,報請國務院同意后印發。2022年9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對深化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作出部署,對落實好《指導目錄》提出具體要求,同時明確《指導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根據通知精神印發。
《通知》和《指導目錄》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指導性和操作性都很強,是深化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實際行動,對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體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現代市場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目錄》主要內容
《指導目錄》主要梳理規范市場監管領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共861項,包括行政處罰830項、行政強制31項。
本次國務院批準發布的《指導目錄》,除《食品安全法》《廣告法》有關執法事項更新至2021年4月29日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關事項更新至2021年3月31日。發布后,市場監管總局將抓緊啟動新一輪動態調整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對目錄進行更新,保證目錄的適用性和實效性。
一是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和實施依據。執法名稱原則上根據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內容進行概括提煉。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實施依據按照完整、清晰、準確的原則,列出了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具體條款內容。
二是明確法定實施主體。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中辦、國辦指導意見,列入《指導目錄》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主體統一規范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即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統一執法;對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主體統一規范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目錄》中有關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法實施。
三是明確第一責任層級。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把查處違法行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壓實,但不排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和處罰權。
三、《指導目錄》起草原則
一是依法編制。《指導目錄》中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的實施依據均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原文,不涉及增設行政相對人責任義務等內容。從源頭對執法事項實施依據進行梳理,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執法事項均不列入,以穩定市場預期,提升市場主體信心活力。
二是壓實責任。按照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的改革要求,區分不同事項和不同管理體制,結合實際明晰第一責任主體,壓實了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通過明確責任主體,便于各地逐一厘清與行政執法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倒逼各地建立健全執法問責機制。
三是務求實效。市場監管領域與市場主體、群眾關系密切,行政執法事項量大面廣,社會關注度高,通過逐一梳理執法事項及其實施依據,壓實執法責任層級,實現行政執法領域的清權、減權、制權、曬權,促進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基準裁量、同標準處罰,解決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讓市場主體、群眾切實感受到改革成果。
四、貫徹實施要求
《通知》印發后,市場監管總局認真組織學習、研究貫徹落實辦法,及時印發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對各地貫徹落實提出要求,并圍繞《通知》及《指導目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制定原則、重要意義等內容,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渠道進行政策解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將梳理公布各地輕微免罰文件清單,對各地制定實施的從輕、減輕、免于行政處罰以及處罰裁量基準等相關制度文件清單分批公布,讓市場主體、群眾方便查詢、使用和監督。
為切實推動《通知》和《指導目錄》各項任務要求落實落地,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從以下三方面抓好貫徹落實:一是推動《指導目錄》落地見效。按照《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治理,可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對《指導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穩定市場預期,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機制。逐一厘清與行政執法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健全問責機制,明確責任主體、問責依據、追責情形和免責事由;結合實際制定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明確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履職要求、辦理時限、行為規范等;制定簡明易懂的行政執法履職要求及問責辦法,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辦法。三是不斷提升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效能。充分發揮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優勢,加強部門聯動和協調配合,建立完善行刑銜接、行紀銜接、區域執法協作等制度機制。積極利用信息技術升級執法辦案方法手段,推動執法工作更規范、更科學、更高效。有效調動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等多方力量,構建社會公眾參與、市場主體自律、市場監管執法相互協調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相關鏈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2022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