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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中的“正當理由”全解析:不可抗力、政策限制如何舉證? ?
企幫幫 2938 2025-03-04
在商標撤三案件中,“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認定直接關系商標存廢,而《商標法》允許企業以“正當理由”抗辯以避免商標被撤銷。然而,如何界定“正當理由”并有效舉證,成為許多企業的法律難點。本文結合司法實踐與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情形的舉證要點,為企業提供實操指南。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商標注冊人若能證明其未使用商標系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客觀事由”,則可主張正當理由抗辯。具體包括以下四類情形: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等);
2. 政府政策性限制(如行業禁令、審批停滯等);
3. 破產清算;
4. 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適用核心條件:
- 客觀性:理由需為外部不可控因素,且與商標未使用存在因果關系;
- 持續性:事由需在三年期間內持續存在,導致商標無法實際使用;
- 舉證責任:商標權人需提供充分證據鏈,證明事由的真實性與影響范圍。
不可抗力是商標撤三案件中常見的抗辯理由,但其認定需滿足嚴格條件。
- 定義:不可抗力需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例如地震、疫情、戰爭等。
- 舉證材料:
- 政府部門發布的災害公告(如氣象局臺風預警、衛健委疫情通告);
- 企業經營場所受損的證明(如受災照片、財產損失評估報告);
- 因災害導致生產停滯的合同解除文件或物流中斷記錄。
- 時間關聯性:災害發生時間需覆蓋三年未使用期間,若僅影響部分時段,可能無法成立。例如,某企業因疫情停工半年,但其余兩年半未使用商標,仍可能被撤銷。
- 因果關系證明:需明確災害直接導致商標無法使用。若企業可通過線上銷售維持經營,則抗辯可能無效。
案例參考:
2023年某食品企業以疫情為不可抗力抗辯,但因提交的封控通知僅覆蓋8個月,且未證明其余時間無法經營,最終商標被撤銷。
政策限制是另一類高頻抗辯事由,但其舉證需聚焦“政策與未使用的直接關聯性”。
- 行業禁令:如環保政策導致化工企業停產;
- 行政許可停滯:如藥品注冊審批延遲;
- 進出口限制:如貿易制裁導致原材料無法進口。
- 官方政策文件:需提供國務院部委或省級政府發布的紅頭文件,明確限制范圍與時間;
- 企業申請記錄:如向監管部門提交的許可申請及回復函件,證明政策導致業務停滯;
- 行業影響證明:行業協會出具的行業受政策影響的報告,或同類企業被限制經營的案例。
案例參考:
某醫藥企業因藥品注冊審批延遲逾三年,提交藥監局受理回執、多次溝通函件及行業停滯報告,成功證明政策限制,保住商標。
除不可抗力與政策限制外,其他事由的舉證需結合具體場景靈活應對。
- 舉證要點:需提交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清算組備案證明,并證明清算程序導致生產經營完全停止。
- 注意點:僅進入破產程序但未停止經營,或清算期短于三年,可能不被認可。
- 技術障礙:如核心技術專利侵權訴訟導致生產暫停,需提供法院受理文件及技術關聯性證明;
- 市場突變:如突發經濟危機導致行業萎縮,需提供權威經濟數據及企業財務報告。
- 定期存檔政策文件、災害公告、經營合同等,確保事由發生時快速調取。
- 單一證據易被質疑,需組合官方文件、第三方報告、企業記錄形成閉環。
- 收到撤三通知后,2個月內提交答辯材料,必要時委托專業機構協助舉證。
商標撤三中的“正當理由”抗辯既是法律權利,也是技術挑戰。企業需從日常經營中系統性留存證據,精準把握司法審查要點,方能在法律程序中化被動為主動。面對不可抗力或政策限制,唯有“早準備、全鏈條、強關聯”的舉證策略,方能守住商標陣地。
> 更多實務指引,可參考《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或咨詢專業知識產權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