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執法機制,扎實開展“守護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案件,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F公布一批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 1 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某量販式歌城有限公司銷售侵犯“MARTELL”“Henness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洋酒案
2024年4月14日,根據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京某量販式歌城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同行群內的低價酒水廣告,主動聯系名為“洋酒批發”的微信,多次購進印制有“MARTELL”“Hennessy”注冊商標的馬爹利名仕、馬爹利藍帶、軒尼詩V.S.O.P等洋酒,并在其經營的KTV內進行銷售。經鑒定,這些洋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48.52萬元。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已要求公安機關對上述洋酒予以銷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4年8月29日,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90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違法行為。
案例 2 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朱某侵犯“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8月7日,根據舉報,無錫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朱某的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帶有“陽山”注冊商標的桃子197盒、帶有“陽山”“陽山”注冊商標的桃盒1897個。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12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并已涉嫌構成犯罪。2024年8月7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江陰市公安局處理。
案例 3 徐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科勒”“KOHLER”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衛浴產品案
2023年9月21日,根據舉報,徐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二期項目施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述施工場所內共有107個帶有“KOHLER”或“THE BOLD LOOK OF KOHLER/科勒”標識坐便器、臺盆、小便斗等衛浴產品。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承攬金霖新材料衛浴潔具安裝工程,通過微信采購涉案產品,其中的22臺坐便器、22個小便斗、24個蹲便器已安裝完成,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10.12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4年5月28日,徐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違法行為。
案例 4 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常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仿冒“三雄極光”注冊商標案
2024年10月21日,根據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常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燈具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7月起自行購進燈珠和驅動后,發貨給廣東吳某,要求其代為生產燈殼上標注“三雄極光光電方案”的燈具,并于7月底開始銷售給安徽某公司。當事人未經“三雄極光”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燈具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似的“三雄極光光電方案”標識,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25.29萬元,上述燈具當事人在案發前已全部售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12月19日,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違法行為。
案例 5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某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YKK”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拉鏈案
2024年1月,蘇州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在調查某網店涉嫌銷售侵權服裝案件時,發現上游供應商的重要違法線索,遂組織精干力量進行摸排。3月21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蘇州某服裝輔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印有“YKK”標識的拉鏈1261條,印有“YKK”標識的拉鏈頭108.6萬余枚。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15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并已涉嫌構成犯罪。2024年3月21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處理。
案例 6 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海門某貿易有限公司擅自更換“筑水”注冊商標案
2024年4月18日,根據舉報,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臺割草機整機品牌與車胎、方向盤上的品牌不一致。經查,當事人未經“筑水”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將“筑水”9GZ-241乘坐式割草機上的部分商標、銘牌更換為“萬利”商標,并作為“萬利”GC-22乘坐式割草機銷售,當事人的關聯企業海門某工貿有限公司是“萬利”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15.36萬元,上述機械設備當事人在案發前已全部售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2024年9月18日,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15.36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違法行為。
案例 7 阜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鹽城某服飾有限公司仿冒“King Lai Catalpa”“kaNorway”注冊商標案
2023年12月26日,根據舉報,鹽城阜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鹽城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KING LAI CATALPA KANORWAY”“KING LAI CATALPY”和“KANORWAYAY”標識的風帽拉鏈衫共計成品1460件、半成品510件。經查,當事人未經“King Lai Catalpa”“kaNorway”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將其注冊商標直接作為組合圖標的主要部分或僅改動商標的最后一個字母后在拉鏈衫上使用,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53.49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6月25日,阜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違法行為。
案例 8 鎮江市京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鎮江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的氫硒肽案
2024年7月24日,根據舉報,鎮江市京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鎮江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經營場所內有“睿博士”牌氫硒肽在售,經執法人員查詢,該專利為申請狀態,未被授予專利權。經查,當事人共計銷售“睿博士”牌氫硒肽168盒,違法所得6.6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10月25日,鎮江市京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8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進行檢查,未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等其他違法行為。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許愿 洪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