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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018年3月1日及以后企業(有納稅人識別號)報銷加油發票有什么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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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文件規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按稅務總局的新要求開具,開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油票具體要求如下: (1)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發票(卷式)無此要求; (2)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數量”欄必錄、“單位”欄必須選擇“噸”或“升”;普通發票(卷式)“數量”欄必錄(卷票沒有單位選擇項,默認數量的單位為“升”); (3)所有類型的成品油發票納稅人識別號必須填; (4)所有類型的成品油發票必須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5)發票類型要求按照以前規定執行(除明文要求開具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普通發票(卷式)的情形以外,其他必須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