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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開具普通發票開具有何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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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A:《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要求: (1)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還有就是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 (2)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再次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3)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4)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建議結合實際所開展的業務,準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及對應的簡稱。同時,企業也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查看商品和服務編碼、分類簡稱以及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