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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境內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支付憑證,是否可以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9070
2018-03-14
A: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境內企業從境外取得與納稅有關的支付憑證,原則上可以作為入賬的憑證。若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根據要求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