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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017年16號公告明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那么對于其他欄次,如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等是否要求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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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十八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因此,根據現行法規,暫未對在普通發票上填寫聯系地址、電話、開戶行等信息進行強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