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隨時看
Q:
股權轉讓陰陽合同中的“避稅”條款有沒有效果?
13913
2018-07-30
A:企幫幫提醒:股東基于股權轉讓而產生的納稅義務亦無法避免,由于股東認識錯誤,導致股權轉讓中的稅收陷阱比比皆是。 解答:股權轉讓陰陽合同中的“避稅”條款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中關于轉讓方不須就股權轉讓價款向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發票,但需出具收據或收條的約定,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為無效條款,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案涉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股權轉讓協議》的其他條款及《補充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京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簡陽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資有限公司、劉貴良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36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