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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沒有顯示簡稱,可以正常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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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上述規定,僅針對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務機關通過代開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目前沒有簡稱,不影響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