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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單位3月份購買了中央空調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折舊年限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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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A: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執行。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因此企業2018年3月購買了中央空調作為固定資產,若其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