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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修復管理實施辦法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1492 2023-04-17
各區(市)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各處室(單位):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修復管理實施辦法》已經成都市市場監管局2022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鼓勵失信當事人自我糾錯、主動自新,重塑良好信用,健全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機制,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依法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市場監管部門適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三條 當事人所在的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的相關工作規范,實施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的信用修復工作。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部門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工作。
第四條 當事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并公示;
(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公示期間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三年的,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管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當事人無需申請。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除外。
第六條 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公示期間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以上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三年的,由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停止公示,當事人無需申請。
第七條 免于處罰、不予處罰信息,以及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信息不予公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三個月的,由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停止公示,無需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
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按照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按最長公示期公示,不予提前修復,不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不予提前修復。
第九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自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到有修復管理權限的部門現場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出線上申請。
第十二條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信用修復程序:
(一)當事人向所在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受理結果。不予受理的,應當同時說明理由。
(三)因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期限公示有關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的決定;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市場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在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決定。
(四)準予修復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三條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程序:
(一)當事人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決定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受理結果。不予受理的,應當同時說明理由。
(三)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的決定,不予修復的,應當同時說明理由。決定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
(四)準予修復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行政處罰、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停止在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四條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可以同步送達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告知書。
第十五條 同一當事人受到成都市域范圍內多個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決定機關集中接收申請材料后轉交其他機關受理。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開展。
第十七條 首次因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完成信用修復后,納入“首違不罰”范圍。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未完成信用修復前,不適用便利化登記措施: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存在對外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未履行承諾、作出虛假承諾騙取登記。
第十九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撤銷準予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公示期自撤銷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適時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專項執法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機構應遵照規定,嚴把修復條件,依法依規實施修復。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第二十三條 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修復的信息通過成都市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臺、成都市市場監管融合信息系統等歸集、記載于市場主體名下,供市場監管部門內部使用。修復結果信息及時共享。
第二十五條 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各相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一)信用監管機構負責受理當事人信用修復申請,將行政處罰信息和因行政處罰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信用修復申請,提交作出行政處罰或列入決定的機構,根據其出具的意見作出是否修復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必要時,信用監管機構可以在受理環節征求作出行政處罰或列入決定機構意見。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處負責依托成都市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臺歸集全市信用修復數據并記錄于市場主體名下;負責信用修復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的協調聯系。
(二)辦案機構負責將行政處罰領域和類型的認定、最短和最長公示期限的設置等納入辦案流程,案卷材料應體現認定結果和公示期限;自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準予行政處罰信息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的意見;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時,在辦案系統中提交撤回申請及理由;負責在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和撤銷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三)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根據需要為市場監管信用修復提供輔助條件,為結果互認提供技術支撐,并及時將其他部門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結果共享至成都市市場主體智慧監管平臺。
(四)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科信處負責承接和管理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修復信息系統回推的修復信息,并做好政務信息數據共享工作,協調推進信用修復管理信息化系統功能開發;配合在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完善信用修復申請入口,并鏈接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五)法制機構和其他業務機構立足職能,配合做好信用修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因信用修復被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做好復議或應訴工作。
第二十七條 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成都市以外登記的市場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決定機關應當參照本辦法實施信用修復。
成都市登記的市場主體受到其他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信用修復不適用本辦法,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協助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成都市各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不得授權市場監管所及其他機構出具信用修復意見或決定。
第二十九條 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工作要求統一信用修復文書規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