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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2021版)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13290 2023-01-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助力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貫徹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打造高精尖載體建設新標準,推進建設產業高質量發展新范式,加快構建以高精尖產業為核心的現代化經濟體系,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主要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創建、評價、管理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創建
第四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創建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三次。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建筑業不低于15億元)。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10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業3%;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7%;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5%;建筑業1%;其他3%。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60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不低于80人)。
(六)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內獲得的有效知識產權不少于10件(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醫藥制造業企業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注冊證書可視同有效知識產權);制造業企業近三年申請的發明專利不少于三件(醫藥制造業企業的臨床試驗申請、藥品注冊申請可視同發明專利申請)。
第六條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總部企業申請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中心須在京設立。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從事的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八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創建程序: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創建通知,滿足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且自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業,可按照創建通知要求,將申請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確定創建結果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基本要求參照第二章第五條。
企業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評價材料進行核查,并形成評價結果,企業滿足基本要求且評價得分在60分及以上為合格。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確定評價結果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連續兩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三條 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和新產品產出,依托企業技術中心完善產業創新體系,集聚企業優勢資源開展中試制造、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落地,對于能夠保持較高增速、注重創新能力建設投資、具備較強的標準和知識產權創制能力的企業,擇優給予支持。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在項目申報、人才引進與激勵等方面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各區可根據自身實際對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獎勵和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京經信發〔2018〕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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