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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幫幫小編細講:注冊公司時勞務和信用能否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
企幫幫 10044 2019-02-12
在成立公司過程中,一些股東具備充足的資金,但不具備相關的業務能力和業界口碑,為了迅速打開局面,經常會“拉攏”一些骨干人員,許諾給他們股份,允許他們以“勞務”和“信用”作價一定金額,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企幫幫小編來講講:勞務和信用能否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有些人據此認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允許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仔細研讀第二十七條,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注冊資本應當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首先,前述的“勞務”,由于與人身具有極強的依附性,必須依靠技術骨干的勞才能產生相應的價值,因此不具有“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其次,“信用”雖然有利于公司運營,但卻無法“用貨幣估價”,以確定其價值。因此,“勞務”、“信用”作價出資,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實踐中也不會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認可。
現實問題:
司法實踐中,許多人為了規避法律的限制,私下簽訂各類協議,允許一些“股東”以勞務、信用等作價入股,結果導致了許多股權糾紛。
對此,我們如何破解?怎樣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
律師建議:
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建議先由具備資金的一方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然后,再由該股東以出資人的身份,以“股權激勵”的方式,將公司的一部分股權,授予具備較強業務能力(勞務)、較強業界口碑(信用)的員工,詳細約定相應的股權分紅、轉讓、變現的條件。
經過這樣操作,既能在公司成立時順利“拉攏”人才,又能確保符合法律的規定,減少糾紛。從長遠的角度,這種做法,還能留住人才,調動員工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