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佛山一互聯網叫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這可不是騰訊旗下的企業哦,這么一個公司去做業務,傍名牌這也傍的太響亮了,騰訊知道了肯定不開心了。兩個“微信”打起來了。
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順德獲準注冊,其經營范圍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磥韽V東微信公司那么大張旗鼓的打著微信旗號做事,也不是沒道理,畢竟人家公司都注冊下來了,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有何不可。
今年年初,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認為廣東微信公司將“微信”作為字號
注冊企業名稱,并在其網站、辦公場所、對外商業活動及宣傳推廣中多處使用“微信”字樣,將廣東微信公司及相關個人、公司訴至順德法院,請求判決廣東微信公司停止在網站、經營場所使用“微信”字樣,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并辦理變更手續,同時提出1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順德法院一審認為,廣東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的行為侵犯了騰訊公司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判令廣東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的行為。并判決廣東微信公司賠付8萬元。
廣東微信公司肯定不樂意了,人家公司名字就叫做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居然不能享有廣東微信的使用權,誰是老總都會不開心了,因此,廣東微信公司不服此判決內容,上訴至佛山中院,佛山中原維持原判。
焦點:名稱中使用“微信”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廣東微信公司上訴稱,其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騰訊公司未在第42類“技術研究、計算機編程、設計”等類別上注冊商標,僅在第9、38、39類注冊了“微信及圖”商標,前者是軟件服務,后者是硬件商品,二者屬于不同類別。廣東微信公司正常使用企業名稱不構成擅自使用騰訊公司的知名“微信”商品(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企業名稱與商標均屬于商業標識,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區分不同經營主體,后者的主要功能則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處。
此外,經營者在選擇其企業名稱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作合理避讓,避免因注冊使用含他人注冊商標的企業名稱而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